author_virtual_ 发表于 2017-6-17 10:09:00

销毁VS毁形,哪些产品要求先毁形处理?


1金币      关于销毁与毁形的问题,字面的意思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吧。       之前也查过一下资料。在一次性无菌物品中,比如输液器等的物品包装上,应该有写:“用后销毁”,而不是用后毁形。而这些产品使用后,都是按照医疗废物交于处置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也是销毁的一种,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并没有要求先毁形处理,所以医院无需进行先毁形处理。(当然,先毁形也不错,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已)
      但是有些产品就需要毁形,比如《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中规定:废弃的血液透析器应毁形,并按医用废弃物处理规定处理。
      除了复用透析器,还有哪些产品要求先毁形,然后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产品?请附上规范或理由,我们一起汇总一下,答对有奖(十个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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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8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非保藏机构 ...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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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再厉 发表于 2017-6-17 10:09: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8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第二十四条 销毁高致病性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并应对所用方法进行可靠性验证。
销毁后应当作为医疗废物送交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全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相关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4.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5.《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6.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6.4.4标本处理
圈1.被高毒力微生物(士拉巴斯德菌或粗球孢子菌等)污染的物品,处理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储存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6.4.7制定微生物标准操作规程
      来自下列场所的所有医疗废物都应进行焚烧或高压消毒,在此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山东莘县中医院 发表于 2017-6-17 10:09:02



病原体的培养基、微生物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先灭菌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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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产品了,忘了病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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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osmile 发表于 2017-6-17 10:09:03



从医护人员个人防护讲,认为用后污染物品不主张进行毁行处理。






Mr.beauty 发表于 2017-6-17 10: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8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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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ge 发表于 2017-6-17 10:09:05



这种规定并不科学,也不会长久执行。权宜之计罢了。






vision 发表于 2017-6-17 10:09:06



楼主的观点很独到,毁形销毁确实不一样,值得深思、!






jerkran 发表于 2017-6-17 10:09:07



介入室的好像有导丝要先毁形,不知对否。http://bbs1.smalliot.cn/sific/VAP/513521-3edc6b24c4c38ea9567788e515265447.gif






静雨轩 发表于 2017-6-17 10:09:08



jerkran 发表于 2017-6-17 17:19
介入室的好像有导丝要先毁形,不知对否。
估计部分高值耗材可能有规定,拍张图片看看






张贵华 发表于 2017-6-17 10:09:09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不是需要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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