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hang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0

求最新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7-10-14 16:48 编辑

求助最新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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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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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建议发帖时注意内容与栏目要相符呵! 

发表于 2017-10-14 16:48




yage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1



没听说有更新啊?            






lyluoxiuhua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2



没有新的,执行原来的即可!






vision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3



乍一看题目还真以为是新目录有了呢!!!!






xuesi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4



标题加个求助是不是更合适些






勤劳的小蜜蜂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5



没听说有更新啊?      






相识有缘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6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类 别        特 征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7



目前尚没听说有更新的。   






相识有缘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8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识有缘 发表于 2017-10-14 11:38:09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
      (二)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
      (一)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内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力度,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于不能达到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要求的地区,要制订过渡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规范处置行为。
      (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放心保)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予以严厉打击。各地区应当制订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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