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哪些是目前规定为感染性废物,而你认为应该属于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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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cchina 于 2007-6-2 13:0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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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废物的定义这样描述: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于 ...
icchina,您不认为这两条就把所有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全囊括进去了吗?首先血液、体液、排泄物中鼻涕、大小便、唾液、汗液等等是否是体液、排泄物呢?这个分类太笼统,如果遇到一个理性的督查者可以沟通,遇到一个较真的督查我们只有叹息。要知道,我们是有血的教训的,检查者发现生活垃圾中有几根棉签,尽管医护人员“辩解”说是掏耳朵用了的,但无济于事,最后督查组在大会上反馈时,扣的帽子是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可想而知,我们的心情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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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双手赞成:
      没有“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不应该列为感染性废物!
      一次性使用的口罩、帽子、鞋套,只要没有明显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就可以列为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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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版主一忮梅看法,感同身受着!!! 顶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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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中我们有很多无奈。每当上级部门进行医疗废物专项检查,那我们的卫监、卫生局部门的领导(疾控的还好些)就紧盯着我们装生活垃圾的桶,左看右看,表面看不到什么问题,他们真的会为了找出点问题来,亲自动手去垃圾桶中翻,如果发现有口包、帽子之类的东西,他们就会如获至宝,好啊,终于发现问题啦......解释也没有,法规是这样定的,一句话就把你顶回去。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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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是事实。也是现实的无奈哦!!!

该解释时还是要解释哈!!!可能会有变化的吧!!!!:lol :lol :lol :lol

至少我会认真诚恳的解释。: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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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0 一枝梅 的帖子[/h1]


认同,多交流多沟通,或许还是有点用的哦!只要不太顽固不化!哈哈: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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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我在11楼发的帖子吧,我觉得不宜缩小范围,因为缩小范围反而增加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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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xxxxx666666 于 2007-6-25 09:3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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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我在11楼发的帖子吧,我觉得不宜缩小范围,因为缩小范围反而增加工作量。
我与xxxxxx666666斑竹的意见不同。
其实垃圾处理中有一条很重要,就是减量化,即不要把所有的垃圾都认为是没有用处的垃圾,所以垃圾的分类很重要,有些是可回收的垃圾,有些使不可回收的垃圾,如果不加以分类的一概掩埋或焚烧处理,会造成很多不可再生能源的浪费。
xxxxxx666666所说“医院的垃圾都是医疗垃圾”,那是不是就不用对医疗垃圾进行分类了,感染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等等都可以放在一起了?!
实际上,象输液瓶之类的东西都是可以再利用的,虽然再生后的用途有所限制,但并非毫无用处。
“增加工作量”不应成为拒绝将医院垃圾进行分类的理由,象输液器等的塑料制品如果掩埋,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如果焚烧,同样也是污染,对于一些没有疾病传播危险的废弃物或者危险度很低的废弃物,不应限制为医疗废物而不能再利用。
目前,我国正在倡导节约性社会,所以应本着能够再利用、可以再利用的就不要作为医疗废物一律掩埋或者焚烧。现行医疗废物出台有它的背景,那时全国都在反思传染病的管理,出台的措施难免过于严厉(不是严格)。
我的意见是:对医院产生的垃圾的分类还应该再细一些,尽量减少医疗废物的量,并强制规范医院产生废物的回收。当然,要做到这些,要走的路还很长。

欧美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垃圾的再利用比垃圾的掩埋的成本要高的多,但如果只是简单的掩埋或者焚烧,对资源和环境的伤害会更大,所以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强制回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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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这些有意义吗?这儿的谁能改变那些谬误?还是老实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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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0: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syymm 于 2007-7-17 11:5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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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这些有意义吗?这儿的谁能改变那些谬误?还是老实执行吧!
老兄把这些直接定位为"谬误",那当然就不用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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