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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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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耗材属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范畴,一次性耗材过期再灭菌后使用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二) 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 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
(四) 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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