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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4-20 10:18 编辑
生产日期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的产品,在注册证过期后能否使用?
比如:A产品,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3461185号,
注册证有效期为:2005.10.9--2009.10.08,
生产日期:2008年4月3日
我们能在2009.10.08日后使用该产品吗?还是说只要产品是在2009.10.08之前生产即可(如2008.4.3就可以)
B产品: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3460835号
注册证有效期为:2006.9.29--2010.9.28
产品批号为:091221 使用期限:2014.01
改产品我们能在2010.09.28后使用吗?还是按照其唯一标识中的使用期限2014.01
希望各位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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