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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0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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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胎盘处置的函
卫证法(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此复分娩后胎盘处理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有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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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缘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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