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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微生物三级报告,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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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9: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感控plus运营团队  沈  娟
编辑:董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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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三级报告


三级报告是临床微生物室针对临床微生物检验结果周期较长的标本而制定的一项实验结果分级报告制度。是指在直接涂片报告(当天)、电话或口头及纸质的中级报告(送检次日)、正式报告(终末报告)。具体到临床工作中针对不同的标本或检测项目可解读为不同的工作方式。如:血培养的阳性涂片报告,培养48小时的中级报告,延期培养(少见菌或苛养菌)的延迟报告及终末报告等多级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为临床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让临床及时了解送检样本在实验室的检测进展情况,随时将可能对诊断、治疗有价值的信息通知临床。
那么具体该如何报告(以血培养为例)?临床那些标本适用于三级报告呢?
一、阴性结果报告:培养72小时未见细菌生长,通知临床医师,以便做相应处理,但培养瓶要继续培养至第5日方可发出阴性报告。如果发现有菌生长,可补发报告。
二、阳性结果报告:




(1)初级报告(一级报告):血培养仪器阳性报警或有生长迹象时,以1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从培养瓶中取肉汤2~3滴涂片,进行涂片革兰染色,观察染色形态,将涂片染色结果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临床,内容包括记录报告者姓名、报告时间、所联系医生姓名、报告镜检结果并强调其紧急价值、确认临床医生收到报告并复述结果。




(2)中级报告(二级报告):肉汤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镜检为纯的细菌,可进行初步鉴定并做直接药敏试验。
(3)最终报告(三级报告):包括革兰染色结果,鉴定结果、药敏结果、结果评价和建议。
总之,最终结果如与初级报告不符,应及时与临床沟通,并在书面最终报告注明变更内容。
血、脑脊液、胆汁、胸腹水等一切用于增菌的标本均适用于三级报告。




有文献研究:2012年1~12月血培养阳性标本实行三级报告制度后,各级报告所需时间;二级报告直接KB法药敏试验结果,最终报告仪器法药敏结果与标准的KB法药敏结果进行比较。结果:117份血培养阳性标本检出革兰氏阳性球菌54株,革兰氏阴性杆菌63株。血培养实行三级报告后,一级报告、二级报告比最终报告分别提前48、32.5h,一级报告的准确率达99.9%(2/117);与标准KB法药敏结果对比,直接药敏的符合率达96.6%,较大错误率1.2%,较小错误率2.2%;仪器药敏结果的符合率达98.1%,较大错误率0.9%,较小错误率1.1%,两种方法的药敏结果无明显差异(p0.05).结论:血培养实行三级报告制度,其一、二级报告结果对临床菌血症的诊治具有及有效的指导意义,各级报告互为补充。
由此不难得出,使用三级报告制度以后,加快了微生物报告的快速化、标准化操作,做到准确合理的微生物检测三级报告方式(初报(2h))、预报(次晨或24h内)、最终报告(一般在48h,特殊菌最迟不超过3天),给临床医生早期诊断、鉴别诊断、提供抗生素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很大帮助,是目前检测条件下实验室为临床及时提供信息,加快结果反馈的有效途径之一。
微生物实验室感染管理:
一、微生物室设专人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感染控制科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四、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五、医院感染控制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六、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七、医疗机构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八、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医疗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J].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 22(35):19-21.
〔2〕赵志强. 血培养三级报告在临床应用中的评价[J]. 国际检验医学杂志, 2013,34(14):190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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