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9-4 07: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2.报告有临床意义的微生物
2.1应报告的病原菌
经分离鉴定,应报告的病原菌如下:
a)化脓链球菌;
b)B群β-溶血性链球菌(儿童);
c)博德特菌属,特别是支气管博德特菌;
d)奴卡菌属;
e)新生隐球菌;
f)弗朗西斯土拉菌(高致病菌);
g)鼠疫耶尔森菌(高致病菌);
h)炭疽芽孢杆菌(高致病菌);
i)丝状真菌(排除腐生菌污染)。
2.2培养和涂片相符合时报告的病原菌
处理培养物应参考涂片的结果,应根据革兰染色所见炎症细胞和细菌的形态与培养物进行对照,当培养与涂片结果不相符时应重新读片。
当培养生长的细菌在涂片中亦和炎症细胞相关时,报告以下两种病原菌:
a)肺炎链球菌,并报告药敏结果;
b)流感嗜血杆菌,常规报告β-内酰胺酶。
2.3判断有临床意义数量的分离菌
以下情况可判断分离菌的数量具有临床意义:
a)定性培养生长的病原菌数量达到以下情况时,判断为有临床意义:
1)在平板第2区划线仍大量生长,或培养物生长量超过1/4平板;
2)培养中少量生长且革兰染色涂片可见此形态细菌与炎症细胞相关联的病原菌;
3)在平板划线第1区生长且纯度超过90%以上时,同时革兰染色涂片可见此形态细菌与炎症细胞相关的病原菌。
b)定量培养有临床意义的数量:
1)BAL:菌落计数≥104CFU/mL;
2)PSB:菌落计数≥103CFU/mL。
注:分别计数生长有细菌的最高稀释度平板上的不同形态菌落数量,乘上稀释倍数即为此细菌的菌落数。
2.4报告有临床意义数量的非优势菌
当培养的某种细菌达到2.3所示有临床意义的数量时,即使不是优势菌也应报告的病原菌包括:
a)卡他莫拉菌、脑膜炎奈瑟菌;常规应报告β-内酰胺酶试验结果;
b)只对住院患者报告的条件致病菌有:
1) 铜绿假单胞菌,并报告药敏结果;
2) 嗜麦芽窄食单胞菌,并报告药敏结果;
3) 不动杆菌属,特别是鲍曼不动杆菌,并报告药敏结果;
4) 洋葱伯克霍德菌,并报告药敏结果。
2.5报告有临床意义数量的优势菌
生长菌达到有临床意义的数量并呈优势菌时,特别当涂片提示分离菌与多形核白细胞相关时报告的病原菌包括:
a)金黄色葡萄球菌,并报告药敏结果;
b)B群β-溶血性链球菌(成人)、C群或G群β-溶血性链球菌;
c)单一形态革兰阴性杆菌(特别是肺炎克雷伯菌),并报告药敏结果;
d)苛养的革兰阴性杆菌,通常报告β-内酰胺酶试验结果;
e)脲酶阳性的棒状杆菌或分离来自ICU的患者的棒状杆菌;
f)分离自免疫抑制患者的马红球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