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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感染管制師甄審辦法--看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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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2: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6-10 12:43 编辑

自1998年始,中国台湾开始专业人员的审核考核准入。专业人员叫“感染管制师”。自2008年,美国APIC正式命名感染防控专业人员叫“感染预防师”【Infection Preventionist]。这些专业名称,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感染防控领域,逐步建立了一只“有名份”的专业队伍。也反映了感染防控事业的历史进程。了解一下其他地域该领域的相关信息,贴中国台湾的《感染管制师审批办法》参考。
    虽然其仅是作为行业资质颁发的证书,还没有上升到国家认证的高度,但随着学会的声誉和人才的认可度提升,其在用工招聘中的作用和意义,在当地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也不可小视。
    另注:严格讲,该话题是讲人才队伍建设,而不是说学科建设,但没有找到相应板块,由于这里谈学科建设,板块内容相近,只好挤在这里啦。不合适请管理员调整。

台灣醫院感染管制學會感染管制師甄審辦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台灣醫院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本學會感染管制

師甄審,特定本辦法,本辦法的目的為培養優秀之醫院感染管制專業人員,使之資格化,期能預防醫院院內感染,並研究和發展有關醫院感染管制及監測之知識和技術,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第二章  名稱:

第二條  本學會認可之感染管制師,包含護理師、護士、醫檢師。



第三章  甄審資格:

第三條  凡本學會會員具有壹年以上會員資歷(依入會申請書收件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並為活動會員),並於報考日前貳年內(至前年12月31日止)修畢本學會或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四十學分以上(含),且須含本學會規定之必修基礎班教育學分21學分,持有証明文件者。並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學會申請醫院感染管制專業人員之甄審,並經由甄試取得資格。

 (一)  護理領域

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証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証書,在區域醫院以上(含)專任感染管制工作壹年以上(含)(以醫院聘書或其它正式証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訓練醫院接受四週(共16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2.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証書並有二年以上(含)之臨床護理經驗且於合格之訓練醫院接受十二週(共48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

 (二)  醫檢領域

    具有中華民國醫檢師証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中華民國醫檢師証書,在區域醫院以上(含)專任感染管制工作壹年以上(含)(以醫院聘書或其它正式証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訓練醫院接受四週(共16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2.具有中華民國醫檢師証書,並有二年以上(含)臨床微生物醫檢經驗,且於合格之訓練醫院接受十二週(共480 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第四條  應考資格審核:

     (一)資格審核由甄試委員會負責,再提報理事會核准。

     (二)繳交證件內容包括:

      1.會員資歷

      2.專業人員(護理師或護士、醫檢師)證書。

      3.感染管制實務訓練證明。

4.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四十學分(含必修基礎班教育學分21學分)以上(含)之學分証明。

5.醫院感染管制工作証明(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甄試資格審查過後,其應考資格保留2年;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成績未達通過者,可保留應考資格一年。

(四)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一年

第四章  甄試辦法:

第五條  甄試內容與錄取標準:

       (一)甄試內容:

1.本學會專業人員甄試分成應考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份。

2.筆試及口試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3.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一年。

4.補行口試仍不及格者,則應重新報名參加甄試。

       (二)錄取標準: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六十分(含)以上。

  第六條  筆試:

    (一)筆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並推舉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負責試題之擬定和評分作業。

        (二)筆試範圍包括醫院感染管制作業及相關之專業知識。

  第七條  口試:

    (一)口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

    (二)口試於筆試後一個月內為之,範圍與筆試同。

第八條  成績評定後,由秘書處通知參加甄試人及格與否。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秘書處申請,一次為限,逾期不與受理,複查不得要求閱覽、影印或提供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達錄取標準者,由秘書處函文通知檢附文件以辦理証照,惟無感染管制經驗者,核發「台灣醫院感染管制學會考試及格証明」,並應於六年內(含)從事感染管制工作一職,爾后檢附在職証明始得換發「台灣醫院感染管制學會感染管制師証書」。

第十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師之甄試每年舉辦一次,報名、考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報名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五章  證書之展延:

第十一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前得提出展延申請,期限仍為六年。

第十二條 若因出國進修、重大傷病應事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該年學分為零,方得展延。有特殊狀況(如出國進修,重大疾病等)影響學分取得,需於事件發生起三個月內或證書展延申請截止日前以書面向學會提出申請。該申請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證書有效期限始得展延。特殊狀況期間之學分數與期間長短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第十三條 申請感染管制師證書之展延,須持續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且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取得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二十分以上(含)之證明。

 (每年之繼續教育積分不得為零)。

(一)參加本學會舉辦之年會,依教育委員會核發之繼續教育學分數,給予學分。

(二)參加本學會舉辦之研習會,依教育委員會核發之繼續教育學分數,給予學分。

     (三)參加本學會認可之專題演講和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分。

(四)在衛生署發行之院內感染管制雜誌或國內外醫學雜誌(經本學會認可者)發表有關醫院感染管制之論文,每篇第一作者積分十分,第二作者積分五分,第三作者以後積分三分。

(五)在本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和年會發表論文或專題演講第一作者每篇積分五分,指導者三分。

(六)參加有關醫院感染管制之國際學術會議(經本學會認可),每次積分五分,另外發表論文或壁報展示,每篇積分十分,指導者五分。

(七)擔任本學會認可之研習會或繼續教育課程講員,每小時酌予積分五分。

(八)上述(四)~(六)項均需持有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師甄試或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視實際需要收取檢覈費、甄試費或審核費,得依實際費用由理事會核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台灣醫院感管制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86年11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87年08月01日修訂

中華民國89年08月19日修訂

中華民國90年03月 03日修訂

中華民國91年03月 09日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7月 31日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7月 22日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4月 15日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7月21日修訂

中華民國96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民國97年7月5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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