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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8: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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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原因有二:
一是因为《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卫生部第48号,由部长签发,是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已作废)》之后医院感染管理的“根本”法,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由卫生部所辖的医政司发的文件,即卫医政发〔2009〕73号,后者理应服从前者。
二是因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第一条也明确说明该规范是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的。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即: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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