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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2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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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982—2012
代替GB 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的要求。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4.3 医疗器材
4.3.1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4.3.2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 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3.3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 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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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猴子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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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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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雪莲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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