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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绿竹 于 2014-5-31 11:20 编辑
近期,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我们要建立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销毁消毒记录,主要为临床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我院已实行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10余年,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毁形后未消毒交由处置中心。现在食药局要求要记录数量、毁形、消毒记录,不知道该不该做?如何做(数量如何清点?还需要消毒吗?)?请各位老师指教。谢谢
详细查了国务院令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我省2000年8月实施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2003年实施的国务院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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