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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4 14:42:24 来源:医药卫生网 作者:医药卫生网 阅读:484次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内织物的清洗消毒任务,转由院外社会化消毒服务机构承担的趋势日趋明显。因此,传染病防治监督也应走出院外,不能仅局限于院内的消毒控感,以编织完整的“防护网”,避免工作短板。在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已被取消的新形势下,如何强化对其监管,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2013年4月2日,周口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周口市开发区洁丽家纺销售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洁丽家纺销售部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
洁丽家纺销售部位于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毛楼行政村,经营场所面积约1200平方米,生产用房为8间简易钢板房,面积约230平方米,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169301479(1-1),负责人为许二妮,经营场所地点为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毛楼村,经营范围为销售床上用品和洗涤服务。
现场检查发现,洁丽家纺销售部洗涤服务业务实际经营范围是:专为医疗机构清洗消毒患者的床单、被罩、枕套等床上用品,以及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装等,已经营了3个月,现场存有8家医疗机构的被服清洗消毒记录,未见到其清洗消毒服务合同。洗涤服务车间分3个区域,分别为洗涤区、熨烫区和缝补折叠区;车间内没有收集、分拣、清点等区域标识;污染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为同一通道;对有明显污染的衣物,未设置预先处理消毒区域和设备;洁丽家纺销售部正在从事被服回收、洗涤、熨烫、缝补折叠等工作的10名从业人员,均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清洗消毒后的织物用床单包裹,堆放在缝补折叠区工作台上,包裹上无任何标识,且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另外,洁丽家纺销售部配有的3辆三轮摩托车承担被服运送工作,车厢均未封闭,车厢内无包装容器;清洗消毒前后的被服均由这3辆三轮摩托车接送,未见到其车辆使用后的清洗消毒记录。卫生监督员现场作了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洁丽家纺销售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依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洗衣房划分为污染区(收集、分拣、清点、处理及清洗衣物、被单)及清洁区(供晾或烘干、缝补、熨烫、折叠、储存及发送洗净衣被和办公)”“应有3个衣被收集袋,分别收放有明显污染的患者衣被、一般患者衣被及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装、帽子和口罩”“污染推车与清洁推车,分别用于接衣与送衣,接衣后及送衣前的推车均应用清水或1%洗涤剂溶液擦拭一次”“有明显血、脓、便污染的衣被,视为传染性的衣被。在用热水洗涤前,先用冷洗涤液或1%~2%冷碱水将血、脓、便等有机物洗净,煮沸消毒,再按……”执行;
二、未按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九条的规定“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未按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操作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执行;
三、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的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消毒后的物品存放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合议,周口市卫生局对洁丽家纺销售部给予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13年4月25日,周口市卫生局对洁丽家纺销售部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洁丽家纺销售部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3年5月28日,周口市卫生局对洁丽家纺销售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29日依法送达洁丽家纺销售部。2013年6月18日,洁丽家纺销售部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
(案例由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提供,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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