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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快速手消毒剂开启后的效期管理一直执行的是含醇的30天,无醇的60天,但检查中发现日期有涂改的现象,直到2017年3月参加山东省医院感染管理高级培训班时北大六院的李六亿教授提出:开启后效期管理含醇的30天、无醇的60天无依据,因此应按瓶体标明的有效期使用,回来后即按照李六亿教授的建议通知各科室进行了更正。5月份参加2017年全国感控大会私下与其他老师交流时,有老师说:还是应该按照《手消毒剂卫生要求》执行开启后效期管理含醇的30天,无醇的60天;而且上级检查也要求执行30天、60天的规定;我感到困惑,不知道该让临床怎么做了?
近日,因整理听课笔记查找规范,发现GB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要求》中对手消毒剂的使用效期是这样规定的:4.2.5 开瓶后使用有效期
4.2.5.2 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
4.2.5.3 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8 使用注意事项
8.6 开瓶用后应将盖拧紧,有效期内使用。
目前,临床使用的快速手消毒剂均为按压式,个人认为,按照GB27950-2011 8.6的描述,不存在“开瓶”的问题,只是“开启”使用,因此,支持李六亿教授的观点“按瓶体标明的有效期使用”。
问题一:目前,您单位对快速手消毒剂使用的效期管理是怎样执行的?
问题二:您怎样理解手消毒剂“开启”与“开瓶”的含义?
欢迎各位老师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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