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7-4-14 00: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jiesi在2007-4-29 19:41:26的发言:
请教专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内规定“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请教:要求在标签上注明的目的是什么?意义何在?你们都是这样操作的吗?其实它们到了处置中心处置的方法应该是一样的吧?真的有必要注明吗?五类医疗废物中前三类到了处置中心最后的处置方法是一样的—焚烧,但后二类是不一样,后二类我们是返还给采购部门(但实际上这部分东东很少)。因此可以这样说,一般医院重点管理的医疗废物是前三类,但病理性废物存在一个腐烂的问题,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提到了低温保存的问题,因此需要注明,但损伤性医疗废物盛装的容器不一样,就不存在需要注明的问题。你怎么看待呢?欢迎参与讨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