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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普宁非法买卖医疗垃圾事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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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桂花酿 于 2013-6-4 13:29 编辑

近期,网络对广东普宁非法买卖医疗垃圾事件处理的报到频频出现,细看内容,牵涉到输液瓶的处理好像更多,那么到底玻璃、塑料输液瓶怎么处理,成了近期基层感控人的疑惑,是按医废交由垃圾厂处理,还是当废品处理呢?请大家给出答案。这是人民网的报道内容:广东普宁非法买卖医疗垃圾 10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新华社广州5月29日电 (记者周 强 文 浩)针对全国三甲医院普宁市人民医院“非法买卖医疗垃圾”的行为,广东省普宁市政府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调查结果。已有10人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刑事拘留。普宁市里湖、池尾、燎原、梅塘等镇(街道)的医疗垃圾非法回收点已被查封。目前,案件审理工作仍在进行。  普宁市副市长陈裕民说,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普宁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颜秋盛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副院长林东浩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普宁市人民医院环境整备股股长赖汉林给予党内察看两年处分;普宁市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等相关责任人仍在查处之中。  此前,有村民举报称在普宁市与揭西县交界的南阳村一处偏僻老林中,未经任何防护处理的医疗垃圾露天堆放长达1年之久,数量或达10吨。此事于26日网络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事件发生后,揭阳市、普宁市两级政府组织调查组展开调查,27日普宁市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被立案调查,普宁市人民医院院长已被停职、立案调查,该院一名副院长被免职、立案调查,另一名副院长被停职、立案调查,相关两名股长免职并立案调查。28日,5人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刑事拘留,4处医疗垃圾回收、加工点被清查清理,1辆货被查扣。  据记者调查,从普宁市人民医院流出的医疗垃圾,按原材料可分为玻璃和塑料两种。大瓶被打成玻璃碎片当做废料卖到玻璃厂;小瓶可直接当做玻璃废料卖;250毫升容量的中瓶被直接卖出,经过简单清洗、消毒后再次使用。而针筒、输液瓶(塑料)则流向了废品收购站,再中转至废旧塑料加工厂,最终以成品或配件形式进入市场。  在曝光的医疗垃圾堆中,一些输液单、化验单显示有“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佛山市中医院”“顺德区桂州医院”“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名称。对此,佛山市卫生局副局长谭光明表示,已成立调查小组对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流出的途径进行调查。如果佛山市确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买卖, 医疗, 广东, 普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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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须要引以为戒! 

发表于 2013-6-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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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上述医院没有对医疗废物进行很好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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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丽莎 发表于 2013-6-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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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上述医院没有对医疗废物进行很好的分类。
分析的有道理,可能是分类不清,将输液瓶、一次性注射器混装一起处理。
可报道中将输液瓶处理过程详细描述,说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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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难怪有人提出注射器、玻璃、塑料输液瓶用后需毁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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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既然不是医疗废物,不交给收废品的还能交到那里?至于将来做了什么,医院人还要追踪到底吗?恐怕要追踪再使用企业的责任。医疗废物交给了医废处置中心,他们咋处理的有人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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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及输液袋应作为医疗废品处理,注射器及输液器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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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没有对医疗废物进行很好的分类是问题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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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我们是按生活垃圾处理,输液管、注射器有专门机构统一回收~ 那么输液瓶按生活垃圾处理卖给收购站到底可不可以?有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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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应该由有资质的专门公司(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指定)回收。 

发表于 2013-6-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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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atqlh88 发表于 2013-6-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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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瓶我们是按生活垃圾处理,输液管、注射器有专门机构统一回收~ 那么输液瓶按生活垃圾处理卖给收购站到底 ...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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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细则,以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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