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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函〔2009〕34号
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8〕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在继续生产前,未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予以处罚。
此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9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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