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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关于乙型肝炎网络直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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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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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9: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疾病控制中心对“乙肝”报病要求不一样,原则上应该是医生诊断了“急、慢性异性肝炎”才需要报告的。为什么我们国家公布的肝炎数据那么多?这和疾控部门的上报有直接的关系,人为的造成数据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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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9: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只对乙肝大小三阳,且肝功能异常的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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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9: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以后会和检验科及临床科室沟通,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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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 WS-2008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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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9: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问题
甘肃省出台了
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12〕160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自2004年全省传染病疫情实现网络直报以来,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努力下,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得到加强,综合报告质量不断提高,传染病的漏报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的报告。近几年我省的乙肝年报告发病率均在200/10万以上,每年乙肝的报告发病数占全省乙类传染病报告总数的近一半,报告发病率居全国前两位。在《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0-1995)和2008年卫生部颁布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中均无“临床乙肝诊断病例”表述,但我省2005-2008年通过网络直报的“临床乙肝诊断病例”占25-28%,2009年占18%,2010年占9.5%,均存在一定比例的错误诊断和报告。
2011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兰州、天水等7个市州的各级医疗机构的乙肝报告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医生未掌握《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医疗机构对乙肝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落实、培训不到位,未按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很多医生还是依照旧版诊断标准对病人进行诊断。医生诊断的急性乙肝中仅25%符合诊断标准,慢性乙肝中33.74%的病例符合诊断标准。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县区级和乡镇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抗-HBcIgM和HBV DNA的条件和能力,对乙肝的确诊带来一定难度。二是复诊病例存在重报现象,部分患者病案中记录已有乙肝病史数年,或已在其他医院诊断治疗,但仍进行了网络直报。部分医疗机构将仅HBsAg阳性者进行网络直报,如一些外伤、手术病人,常规检测发现HBsAg(阳性),未进行其他检查,便直接报为乙肝。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乙肝报告管理,提高乙肝的诊断水平和报告质量,现就乙肝诊断和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医生的诊断水平,医生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附件1)要求,认真、准确做好乙肝病例的诊断。
二、重视“门诊日志”的规范填写。“门诊日志”是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疾病谱排序、流感监测等公共卫生工作的基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乙肝病例,无论是新发病例、慢性病例以及HBsAg携带者,在初诊和复诊时医生均需在“门诊日志”中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应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地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已启用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对病例的记录信息中如能完全满足“门诊日志”所要求的内容,且“公共卫生科”能方便调取所需要信息,可不再另填写“门诊日志”。
三、医疗机构检验科要对所有病例的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和医生、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送检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医生等。检验科要建立化验结果返回送检科室或医生的反馈机制(包括门诊和住院),方便医生对病人做出准确诊断。检验科医务人员不再进行传染病报告。
四、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乙肝病例,依据相关诊断标准作出“急性”或“慢性”的确诊或疑似诊断后,对“急性”(包括疑似病例)乙肝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对“慢性”乙肝病例,接诊医生应认真询问病史、发病日期(慢性肝炎病程应大于半年以上)、既往是否已诊断等,医生只对首次诊断的乙肝(包括疑似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如果该病例在本院或其他医院已被诊断,则只需登记被诊断的年份,不再进行网络报告。
五、对于15岁以下新发乙肝病例,接诊医生要及时报告公共卫生科,然后由公共卫生科电话报告县区疾控中心,并配合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要实行乙肝病例专病登记制度,按照《甘肃省各级医疗机构乙型肝炎病例核实诊断与报告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医生报告的所有乙肝病例和院内自查发现的漏报病例进行登记,查阅每个病例的临床和检验资料,与“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逐条进行对照。符合乙肝诊断标准及报告条件的,进行网络报告;不符合诊断标准的,只登记,不报告。
七、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乙肝病例报告卡的审核与查重工作,对卡片中的错漏项和逻辑错误,要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予以纠正;对重报或误报的卡片,做好记录后及时删除,减少报告卡的错误率和重报率。各县区疾控中心还要做好15岁以下新发乙肝病例的个案调查和核实工作,现场查阅临床和检验资料,核对病例诊断的准确性。
八、卫生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价,对传染病漏报、重报、错报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附件:1.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2.甘            2、甘肃省各级医疗机构乙型肝炎病例核实诊断与报告情况登记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 疾控 乙肝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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