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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应急管理 保障公民利益——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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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范应急管理 保障公民利益——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危机管理机制和应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编者按《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于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危机管理机制和应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该部法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这两部法律与政府机关、涉药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今日本版刊发这两部法律的解读文章,希望读者能从中受益。
                              ——编者按
  《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对政府和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方式、原则、责任及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坚持效率优先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此外,法律还授权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该部法律还对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作出了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不得迟谎瞒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根据这部法律,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法律还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法律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处罚虚假宣传
  在对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作出规定的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并同时规定了相应罚则。
  ▲宣布紧急状态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法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据新华社)

发布日期: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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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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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9: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2 一枝梅 的帖子[/h1]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各类突发事件与卫生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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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回复 #2 一枝梅 的帖子[/h1]


北京阳光热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07.10.4)

“发表你的观点,规划我们的明天”。从10月1日开始到10月6日,《城市零距离》节目将会为大家推出一个系列节目:“解读身边的新法规”,每天邀请一位专家来为大家解读一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

  10月4日(周四)早上8:00——9:00,城市管理广播FM107.3,AM1026,在《城市零距离》节目中请来北京减灾协会专家萧永生老师、吴正华老师,他们和广大听众一同来说说“突发事件应对法”。

  [直播实录]

  张锋: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您走进北京城市管理广播《城市零距离》。今天是10月4号,十一长假正好是过半。我们的系列节目,解读身边的新法规,今天进入到第四期。今天我们要跟您说的新法规将会在下个月的1号开始实施,它就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我们北京曾经经历过非典这样的公共事件,也经历过大雨带来的灾害事件,这些事件都是突发事件,而且这些事件转眼间就可能给我们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突发事件的应对法就是针对这些出台的。今天邀请了北京减灾协会的专家萧永生和吴正华,两位老师,我们一起来说一说,《突发事件应对法》,到底应该怎么应对突发事件,首先我们欢迎萧老师和吴老师来到我们的《城市零距离》。

  吴正华:听众好,大家好。

  萧永生:大家好。

  张锋:我们注意到这次《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突发事件包括了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等,这些都是大类,首先我们想请吴老师给我们解释解释,这些到底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吴老师:因为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来讲,突发公共事件,一共四大类,一个是自然灾害,一个是事故灾难,还有一个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还有一个社会安全事件。首先说自然灾害,比如说气象灾害,比如说大雨、大风、高温,这都是气象灾害。还有地震灾害,还有一种地质灾害,比如说泥石流。第二大类就是属于事故灾难,比如说像煤矿发生塌陷,瓦斯爆炸等等,还有各个生产线路出现一些由于操作失误或者技术上失误,或者设备老化等等发生的灾难。

  主持人:比如说飞机失事这些?

  吴老师:飞机失事也是。还有城市的管线,比如说煤气、电路、水管等等这些事件。这些由于生产活动当中,设备各种原因造成的一些事故,叫做事故灾难。第三类就是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比如说非典、禽流感、传染病、流行病、食物中毒等等这都属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第四大类就是属于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恐怖活动、一些人为的爆炸,集中闹事,整个突发性公共事件,有这四大类。

  张锋:我们也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副主任汪永清他在谈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时候,他说这部法律的任务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应对行为,那么想请教一下萧永生萧老师,您觉得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当中,政府应该充当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萧永生: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我们明确规定,我们国家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职的应急管理体制。那么很明显,我国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的时候,主要是履行统一的领导,组织和处置突发事件。它包括整个突发事件的整个处置过程,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突发事件的建设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以及事后恢复和重建等等这样的一系列的活动全过程,都应该由政府来主导、领导和组织。同时在突发事件的应对法当中,还特别提出来,假如说应对突发事件有多种方法措施可以选择,你应该选择最能够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这样一个措施。这个措施应该与灾难的危害性的程度相适应,也就是说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利益,这体现了我们政府以人为本的这样一个执政理念。

  张锋:我想这同时也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出了一个挑战。您怎么在突发事件面前能够快速地做出一个保护大家利益的这么一个措施来,这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同时我们说到突发事件,大家可能会想2003年的非典事件,我们可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也能够获得一些经验。那么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规定了,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是,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地来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还有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所以想请教一下两位认为,像非典这样的突发事件中,信息的发布不及时,不准确,会不会造成后来事态日益严重的一个关键因素?

  萧永生:现在来看的话,应该说在非典的初期,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了这样一个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我们国家对这种突发性的高度危险的传染病,像非典这样传染病,我们在研究这方面的储备还不够,当时对它的认识也不够,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由于对这方面的认识不够,我们在应急的准备方面也不足,缺乏这方面的经验。第三点,应该来说当时我们因为缺少对这种知识的应急预案,我们一些危险的这样一些病人,分送各个医院,分送各个部门所属的医院。医院的各个主管单位不同,我们当时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的采集,这样一个平台。实际上当时北京的各个医院中间,刚刚开始非典发病之初的时候,北京市很难完全掌握,究竟有多少病人的信息,所以这样信息的不准确,信息的不畅,这样就造成了可能会产生的一些厌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一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特别强调政府的职责,就是要建立一个高效的信息采集和流通的平台,这个非常重要的。所以现在要回顾起来,非典这方面产生的一些问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应该来说对当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些很好的一些经验总结。

  张锋:是不是政府在发布这些信息的时候,包括汇总的时候,是不是也会有这样的考虑,说如果发布出去的话,会不会引起大家的恐慌,所以有的时候,有些信息就没有及时地发布,怎么样面对这样的矛盾心理?

  萧永生:这样的问题我理解是,作为一届政府,它的责任就是真实地告诉群众,现在当前灾难的信息,它应该告诉真实的信息。那么对于公众来讲,现在在我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也提出了,就是要对公众做这样一个很好的突发事件有关方面的这样一些科普和宣传。你比如说,我们现在对很多的各种灾害,比如说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我们现在搞了很多的科普宣传,在社区里面也进行了一些很好的组织。那么也就是说要使广大的公众能够理解灾害,在灾害面前能够应对自如,能够很好地配合政府,这个时候政府所宣布的灾难的严重性,群众就可以根据灾难本身严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自身防护措施,而不是惊慌无措。所以说对灾难的防护,我个人的理解,政府有非常大的责任,就是它要组织,要领导,同时要宣传。另外一方面,相对公众来讲,公众也要学习自我防护,怎么理解这个灾难的信息,这样可能才能够更有效地防御灾难。

  张锋:对,我想让大家在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能够从容应对的话可能更多的是,在没有这些灾难实事件发生的时候,大家应该多掌握一些,如何面对灾难事件处理方法。我觉得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日本进行一下学习,因为他们在对地震等等一方面的知识的传授方面,可能对大家的教育方面,可能是很值得我们来借鉴的。

  张锋:现在还有我们的朋友发来信息,觉得这个信息畅不畅通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制度方面,他觉得像现在,比如说技术方面有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等,可以说信息发布的渠道非常多了,关键是怎么样来利用媒体,比如说在我们北京,吴老师您认为,建立这种信息发布的制度关键点在什么地方?

  吴老师:信息的收集报告制度,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规定,什么样的事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上报,而且逐级上报到什么地方,报告的形式,报告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第三个就是政府发布这个信息的话,它必须在全面地真实的掌握了突发事件的真实状况以后,它以负责的态度对公众进行发布,所以说这个大家应该要相信。可能有一些突发事件,现场的一些公众可能会知道了,某种事情发生了,但是政府还没有完全掌握它的来龙去脉、成因,比如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具体情况还在统计当中的话,可能要稍晚一点发布。所以就不能说政府隐瞒了这个事情,这倒不是。政府要以负责的态度,它必须以真实的,权威的,这么一个信息发布才能够发布的。因为信息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信号,同时也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个依据,什么样的事件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措施,必须根据信息的真实程度来决策的。

  张锋:所以关键的时候,大家不要听信这种小道的消息,而是应该等待我们政府发出非常权威的信息出来。我们说了事件发生过程当中的信息发布,那么这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提到了一点,预警机制。这里所说的预警应该是怎么来操作,有哪些方面要注意的地方?

  萧永生:关于预警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有些突发事件它还是有前兆的,当然一些突发事件可能很难知道。你比如说像台风、海啸,在它影响本地之前,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现代化的一些检测手段,检测到它的发生发展,从而开始预警。那么如果能够进行预警,就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就能减少伤亡。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印度洋发生了海啸,死了好几万人。因为什么呢?因为当时印度洋缺少应对海啸的预警机制,当时太平洋有预警机制。所以自从这次印度洋大海啸以后,印度洋周边的这些国家,也相应地建立了印度洋的预警机制。所以在那一次大海啸以后,现在印度洋再发生一些地震事件,伤亡就大大减少。

  张锋:包括我们现在其实通过广播电视媒体,也可以发现,比方说大概在什么什么海面上生成了一个台风,它现在在哪个位置都可以通过电视媒体告诉大家。说现在台风到浙江了,然后到福建了,这些大家都是能够及时地了解到的,这个是可以预测到的,我们可以捕捉到它的。

  萧永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建立预警机制就可以减少伤亡。那么如果做到了预警,但是这个预警还没有到达群众,这样的预警可能效果也有问题,所以现在各级政府正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我发布了灾害的预警信息,怎么样能够及时地、准确地能够到达每一个社会公众的手上,能够让他知晓这个灾难的情况。这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说我们在外面搞了一些大屏幕的显示屏,准备搞一些预警的发射台、发射机,使大家能够尽快地知道灾害的信息。

  张锋:这个预警预报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这个预报,才能够起到最后的作用。那么在过去的突发事件当中,有没有说预警起了关键作用的例子?

  萧永生:这个就很多,你比如说这几次的今年中国的气象灾害是很多的。包括台风、暴雨,最近这几个台风也非常厉害。这几个台风因为我们事先都通过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及各个省级的电视台,特别像最近这次台风,在影响福建跟浙江的过程当中,不断地有预警信息,不断地发布,台风可能造成的一些工矿企业停工停产的损失,可能难以避免,可是人员的伤亡是大大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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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对,比如说我们预测到可能这个台风要从这个路径过,其他这个地区的居民就可以提前撤离,这样可以保证人身的安全。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张锋:还有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有备无患”,预警制度就是让大家在灾难来临之前做好准备。我在想是不是可以把这个工作做得再靠前一点,比方说这个地方我们请专家测算一下,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如果是更大的话,基本上我们就不在这儿盖更高层的楼了。有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萧永生:这个就是我们应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里面,专门提出来的,就是要进行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的问题,尤其突发事件一些灾难,那么它是可以进行一些风险评估的,比如说你刚讲的,发生地震的可能性有多大,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个地方发生暴雨,产生暴雨洪涝灾害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历史的数据的分析归纳,可以通过当地的一些建筑基本的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某一个地方,它的灾害的风险度有多大,也就是说它有多大的可能,产生造成很大危害的风险,这样一个灾害。如果有了这样的分析以后,我们就可以做两点,第一个比如说北京要进行新居建设,在还没有进行新居建设之前,我们做了风险评估,就能够使得我们这样的新的建筑实施,能够符合抗灾的要求,或者避开最容易引起灾害的那样危险地段。比如说刚刚我们讲的,比如说这有一个大断层,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很大,我可能就不在这个地方建一些高层建筑,一些工厂实施就不在这儿,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在已有的老城区进行了风险评估以后,这个城区里面有很多的易燃易爆的物品,我进行了风险评估,比如说火灾的风险评估进行了以后,我就可以在这个地方增加一些消防的实施、设备、人力和物力。这样使得一旦可能发生这样灾害的时候,就减少损失。

  张锋:现在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呢?

  吴正华:像日本、像美国它也在搞风险管理,在西欧的一些国家,比如说德国这样的一些国家,也开始搞这一方面。所以这个风险管理这个概念,实际上过去都只是一种单口径风险管理,你比如说气象只管气象的,地震只管地震的。现在是几个部门要搞综合性的应急管理,你比如说,今天要下暴雨了,这是一个气象部门。下暴雨了,交通部门。供电供水的部门,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城市设施的一些部门,比如说一些广告牌这些维护。它都要统一地综合行动。你像北京有一个扫雪指挥部,一旦气象台发布明天要有降雪,就有一个扫雪的综合指挥部,环境卫生局、交通局都得提前统一,提前上街,来进行扫雪,一边下雪,一边扫雪,这样保持道路畅通。

  张锋:所以说现在我们要再谈到这种突发事件应该来应对的话,可能不单单是提到一个部门的应对,而是整个社会各个部门一起来协同配合作战。所以像我们刚才所说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体系,所以有人形容过,说其实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是什么呢,是用小钱来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来治病。就是我们所说的,不要等这事件出了以后,而是在它萌芽甚至只有隐患的时候,我们就来排除这些隐患。

  张锋:还有我记得是在一个纪念911的纪录片当中,有一点给我印象非常深的,很多人都会自愿地把自己的私家车贡献出来,警察或者消防人员随时开上一辆就可以去办事。还有的干脆就是自己出来就当司机,来帮助警察或者消防人员来工作。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我们注意到也有这样的规定,就是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这个是不是也是这部法比较有特点的一个地方?

  萧永生:是这样的,其实在一些其他的国家,在法律上遇到这样的突发事件,它也有这样的相应的规定,可以去征用。当然在我们法律最后也讲了,政府征用了这样一些人、才、物,如果损害了还要进行一定的赔偿。这个就是说,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时候,大家知道,早一分钟采取措施,我们就可以早一分钟减少损失,可以减少非常多的损失。所以说早一分钟采取措施,多一些必要的装备,多一些救援能力,就会减少一个人员的伤亡,少一些财产的损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灾害的应急和救援它要争分夺秒。尽管我们国家已经有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们各个城市也都有了应急预案,但是应急预案不是包罗万象的,它不可能预测一切灾害的所有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我们还会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困难。这就是危急事件的出现,就是它这个危急事件它有时候是随即的,所以你不知道应该配备多少人力,配备多少物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政府有了这样的规定,我们就可以临时调动适当的装备,适当的人力全进行救援,这样可能使得我们灾难的损失大大地减少。当然在911这个事件来讲,很多公众自愿地拿出自己的汽车,或者充当司机去救人,这是一个社会公众的这样一个国民公德,他这个公德就是国民的素质教育,这个不在我们法律规定,就是说你这个人必须把自己的车拿出来,必须自己充当司机。而是鼓励我们每一个公众,都要以社会公德心,去很好地参加这样一个救灾的活动,这是要提倡和鼓励的,但是法律没有这样去规定,就是你必须这样做。

  张锋:对,在日常生活当中,培养大家有意识,一旦出现这样情况的话,我就要无偿地献出来这些。好,大家正在收听的是北京城市管理广播的《城市零距离》。今天我们邀请了北京减灾协会的专家萧永生和吴正华两位老师。我们今天将为大家一起来解读一下,将在下个月1号开始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接下来我们会进入半点的广告、路况和直播气象,䅛瑵副湵൝漊数㵮畡潴攮數਍桳汥敬數畣整愽瑵⹯硥൥猊敨汬䅜瑵屯潣浭湡㵤畡潴攮數਍ 达到一个预期的目标?

  萧永生:对官员的问责制度,正是体现了他的职责和法令责任相一致的职责。政府既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间,负有领导的责任,你在组织突发事件过程中,你的失责或者多责,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方面。问责制度非常重要,比如说北京发生非典事件以后,以及松花江的水污染事件,相关的责任官员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置。我认为这对督促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他的灾害应急管理责任,是有很积极的作用。这是一个方面。但另外一个方面,我觉得灾难应对,刚刚我们一直在强调。它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对政府应该提出很强的要求,但是仅仅对政府的官员问责,显然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一起配合。要有严厉的预案,要有市民对灾难知识的普及。所以我就觉得,我们要强调,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失责任或多责的官员要进行处理,但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求社会的各个部门,广大的社会公众,在这样一个突发事件应对的时候,都能够积极地工作,配合和协作依照政府的领导,相应地去防灾减灾,这样才能产生更大的效果。

  张锋:这是对政府官员方面的问责,但是我在想,有的时候你即使问责,比如说对官员进行罢免或者辞职等等,但是可能这个事件的损失已经造成了,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同时建立一套监督制度,这样的话能够保证出现这样情况的时候,官员也好,各个部门也好,能够及时地发布信息,能够互相地配合好。

  萧永生:这是肯定的,监督制度肯定是存在的。首先一个在各级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里头,它不但规定了哪一类事件,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出来了以后,什么样的领导,具体是谁谁谁,都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说一旦突发事件出来了以后,由谁负责,处置效果怎么样,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预案的要求,都要检查每个执行人员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然后再按照法律承担相关的责任。

  张锋:其实在法律当中,还明确规定城乡规划要建设应急避险的场所。两位了解,现在我们北京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怎么样?吴老师?

  吴正华:应该说在我们国家这个大城市里面,应急避难场所,北京的建设还是比较少的。应该说从2003年,就开始搞了,当时第一个搞的就是元大都遗址公园,这是目前北京最大的一个避难场所。当时它主要的功能是为了地震的避难。实际上其他突发事件,附近的居民都可以到这个避难场所去。它的容量可以达到四十多万人。现在目前北京大概有三十多处避难场所,小的可以容纳几千人,大的就是那个四十多万人的那个。结合着绿化工程、大的建筑工地、广场的建设,建设地下避难场所,都是统一的建设,特别是绿地的建设,新的绿化地。

  张锋:平时的时候,没有突发事件的时候,大家可以把它当成公园,当成广场、您来逛一逛。一旦发生这种突发事件的时候,我们拿这里可以当成避难场所。

  吴正华:它地下就有避难场所。

  张锋:是说永定门好像也批出来这样的两块地方。

  吴正华:都有。目前来讲,至少到明年,所有奥运场馆区,主要的活动区域的避难场所,全部建设完。

  张锋:像这种避难场所里,它一般都会有什么设施?因为大家避难可能也会有一些必须的生活需求。

  吴正华:对,你比如说方便食品、饮用水、供电、供水,还有空气的净化器,就是保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它里头都有。另外还有一些救助伤员的医疗设备,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张锋:可以说这是硬件的设备。如果发生设备的时候,我们起码有一个地方可以躲避的。

  张锋:还有就是我们注意到《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到2005年3月份的时候,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草案的时候,就把这个法的名字改为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个名字的变化,能够传递给我们什么信息?萧老师?

  萧永生:你刚才讲得很对,实际上现在出台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那么应该来讲,不是把《紧急状态法》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而是因为什么叫紧急状态呢?紧急状态是我们国家运行的一种非常态下的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也就是说出现了特别严重的,很难以控制的这样一个突发事件以后,国家必须采取紧急状态的这么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要进入《紧急状态法》,必然是应对的是一种非常极端严重的这样一个突发事件。而我们日常遇到的都是大量的一般性的突发事件,它不需要采取紧急状态。但是这些大量的一般性的突发事件,对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人民的生命、财产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不仅需要这么一个法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转而不去制订《紧急状态法》而是制订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就是为了应对大量的普通的,这样一些一般性的突发事件,这样规范我们政府和各个部门,以及公众的行为,这个是非常必须的。所以从这种情况来讲,如果是《紧急状态法》它要针对的是非常极端的,极少数的情况。而在普遍意义上来讲,一个国家很少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大量的是一般的突发事件,如果我们不对大量的突发事件,一般的突发事件进行规划的话,实际上我们工作的重点就偏移了。所以现在当务之急最需要的是制订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的法律。

  张锋:而且从发布的部门我们可能也能看出来不同,比如说我们现在说到这种突发事件,它的发布应该是各级的地方政府就可以发布的,但是如果我们要说到紧急状态的话,我想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务会或者国务院才能依法决定的,这是从一个发布的机关。我们也说了一下,紧急状态和我们所说的突发事件。还有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因为可能事件来得比较急,可能是有灾害性的、灾难性的,所以大家的心里比较慌,所以不免就有一些人夸大灾害的危害性,传播一些谣言。在这次的应对法当中是不是对这些散布谣言对这些也有处罚?

  萧永生:对,这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对于传播这种不正确的信息,或者故意夸大这种信息,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张锋:在哪些方面能给我们详细地描述一下吗?比如说谁你造谣了,会给你什么样的严厉处罚?

  萧永生: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那么违反了这个法律规定,编造或者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或者名字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要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企业许可证。赋有这些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张锋:现在我们还有短信平台上9813的朋友,关心我们刚才说过的,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政府可以征用个人的财产。他想知道征用完了是不是还得归还给大家,如果征用造成了损失,是不是也应该给大家一些赔偿?

  萧永生:是的,在《突发事件应对法》有这方面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应对法》52条上规定了政府可以征用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理时需要的人、财、物和装备。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间,有了一些什么样的损失,政府要负责。

  萧永生:信息不畅的问题,有一个要补充一下。信息不畅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制度就这个问题。第一个要强调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制度这个可能不是很准确,应该来讲制度很重要,技术也很重要。如果我们现在既没有电视,也没有报纸,那么这些信息怎么发得出去呢,所以这个技术很重要。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的信息渠道虽然非常多,但是仍然有很大的死角,也就是说这一点必须要提出来。也就说我们灾害信息发布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直接到群众手中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刚才讲了很多我们北京的情况,就我们北京来讲,城市里面可能大家得到信息很快,但是在偏远的山区、在农村怎么样及时得到这些灾害的信息,有时候并不是很畅通。所以在这方面的话,我们的关键问题,在农村、偏远山区,比如说大的一些水域,像湖、海面,像渔民,他可能信息就不畅通。另外我们还要提供准确的信息,比如说预警信息要准。所以说我们现在信息的畅通,包括几个方面,一个制度建设,同时我们要准确、要迅速,要发布准确的信息。第二要迅速达到群众手上。另外要防覆盖、不留死角。不论在制度上、在机制上,还是在技术上都要改进。

  吴正华:实际上现在说比如说灾害性天气预报,有大暴雨,或者有雷震这个天气,往往气象部门大概提前一个小时左右,发布预警信息,可能在什么范围内可能有大暴雨、有雷雨,可能发生交通堵塞这个情况。这个发布了以后,可能最近几年由于手机的普及,手机短信形式的这个普及,所以说可以通过短信在短短的一个小时、半个小时内让所有的公众受到这种天气预警。比如开车的人,他知道要出现大暴雨了,他就要注意交通广播,立交桥这个地方容易堵塞,就要回避。但是目前来看,刚刚听众说的技术问题这里面就暴露了。虽然说短信这个形式可以很快地把这个灾难预警信息传送到公众手里头,但是目前的情况中,这种灾难性的短信,不可能在一个小时甚至在半个小时内,覆盖到所有手机中,为什么呢?它群发的情况就不一样,最近今年就出现这种情况,出现了暴雨了,也发布了天气预报了,防御中心指挥部也发了预警信息了,通过手机短信、通过移动通信也发了预警信息了,后来才发现,有的用户是在三个小时甚至四个小时之后才受到这个信息,已经过时了。所以说这个技术上还是需要很大很大的提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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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9: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锋:所以说看来像这位朋友所说的信息不畅,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我们现在北京也发生过突发事件,比方说京广桥的塌陷事件,我们也是通过短信来告诉大家绕行,也得到了市民的配合,包括我们一些重大的修路,或者是一些需要大家绕行等等这些都是通过这些方式发布给大家。两位专家怎么评价我们北京在发生了突发事件以后,这种应对处理的能力,以及今后还有什么要改进的地方?

  吴正华:应该说从2004年北京市成立了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及2004年到2005年完成了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以来,建立了三级的应急指挥,组织体系,一个是市一级的,再一个区县一级的,每一个区县都以及指挥中心。然后还有13个应急指挥部,比如说消防、防汛、供电、交通等等,13个指挥部,完成了这个组织体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目前来讲,北京发生了突发公共事件,从突发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分析,然后应急决策、指挥,专业队伍的组织,物质器材的配备,以及好多志愿者的培训,这方面都在逐步地开展这个东西。目前来讲,我们的预案体系也很完整。

  张锋:如果对照一下《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详细的这些要求的话,我们现在是不是可以达到这个要求?

  吴正华:虽然说没有完全地做到,但是至少说很多都已经具备了这个功能。北京作为一个我们国家大城市,应急管理的一个全面体系的建设,是走在全国的前面的。

  张锋:而且这个应对法是11月1号开始实施,我们还有一个月,还可以再把,比如说对照一下,还有哪些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应对的一些办法,不周到的地方,我们可以继续地补充。

  吴正华:北京已经有规划在逐步地完善,最起码到2008年奥运会开幕前,我们就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先进的,可以说具有国际水平的一个应急管理体系。

  张锋:那么,萧老师怎么看我们北京现在,如果对比这次《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的一些要求,我们现在的面对突发事件的这种应急的处理能力怎么样?

  萧永生:突发事件的应对这方面的组织能力,以及我们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来讲应该还是处在比较领先的地位的。但是我们还有一些工作,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我们还是需要加强的。比如说关于今天我们一直强调的,就是关于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的问题,这个工作据我了解正在进行,这个工作如果做了以后,可能对于我们事先的防范,对于灾难的预防,可能起到更大的作用。我们这个突发事件应对的体系可能更加完善。

  张锋:两位在访谈当中也反复地谈到了,如果发生突发事件以后,政府的决策能力是一方面,可能更重要的还是百姓的配合。两位觉得,我们老百姓在生活当中,应该怎么来配合政府做好,如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以后,我们能够从容的应对?

  萧永生:第一个,我觉得我们每一个老百姓应该了解,比如说应该了解北京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北京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时候,政府应该会有哪样一些行动,会做些什么样的事情,这一点事先要了解,这是第一个。第二点,我们每一个群众,要学会怎么样去自救和互助,在突发事件当中,你自己怎么样很好地自救,然后能够发挥自己的能力去救助别人,这方面的知识要很好地掌握。第三点,我觉得作为一个北京公众,我们作为首都的公众是很光荣的,我们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我们怎么样去积极地参与政府防灾减灾的一些行动。比如说,如果身体比较好,条件也允许的话,我们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的志愿者参与政府所组织的,或者社区所组织的这样一个灾难救援的志愿者队伍。因为实际上政府在进行减灾过程中间,它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建立一个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同时还有一个志愿者退伍。就是2007年所介绍的,就是说如果我有车,我可以把车开到街上去,我如果有能力,我可以把家里面的床板拿出来抬伤员。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政府这样一个突发事件应对中间,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这样的话,我们的这个社会就会更加地和谐,会大大地减少灾害的损失。

  张锋:吴老师有什么建议?

  吴正华:作为首都的市民来讲,刚才萧永生老师也谈到了这一点,首先要了解北京市的应急体系的建设的情况。最基本的你知道,如果你遇到了某种突发事件你怎么报警。这个你要了解,北京现在来讲,119、110、120、999等等这些都可以报警的。北京专门有一个报警中心,只要你搜到一个准确的信息,它都可以马上进到应急指挥中心的平台上。所以说这是一个报告制度,这对每一个人来讲,都要了解的情况。你遇到了事,你找谁去,怎么报,这个你要了解。第二个,就是说政府是主导,公共要积极参与,这是两者缺一不可的,是互为补充的。刚才萧老师说了,一个发扬公德,救人、助人的公德,同时还要有正确的救人、助人的本事。你比如说突然有一个人中风了,倒在地上,你怎么护理他?有一个人心脏病复发了,怎么办?或者一个人突然被车撞了,你怎么救助他?都必须有一个准确的救助的技能。这一方面希望大家应该是多关心一些防灾减灾的知识的一些救助知识,多学点本领。就像印度洋大海啸的时候,英国的一个小学生,从地理课上老师的这么一句话,说大浪突然一下降低以后,可能会有海啸,他就凭着这一点知识,他就可以使几百人逃离了海啸,这个大浪的袭击。所以我说觉得这个正确的救助知识,别看这一两句知识,实际上是非常值得的。

  张锋:所以我想大家都非常渴望这个知识,我们也希望政府部门多组织大家来学习这个知识,以方便我们再如果遇到这种突发事件的时候,我们能够从容地应对。到这儿,我们今天的《城市零距离》就接近尾声了,我们要再一次感谢北京减灾协会的专家萧永生和吴正华两位老师,今天和我们一起解读了我们身边的新法规,将会在下个月1号开始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天我们将会跟大家一起解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欢迎大家到时候关注,再次谢谢两位来到《城市零距离》,也谢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收听今天的《城市零距离》,我们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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