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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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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思是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非低度危险性物品?
这个倒是跟科里老师也讨论了,其实归根结底疑惑来自于以下这个,这是外出学习请教得来医院制度中的一条,按这个确实是把GB15982中对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标准用在了消规中的低度危险性用品,这两个定义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
“(三)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菌落总数应≤20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如听诊器、毛巾、便盆、餐具、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墙面、地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拐杖;痰盂(杯)、尿壶和便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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