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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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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 第三章 患者安全 第四条: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3.4.2.1 医护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手卫生相关要求(手清洁、手消毒、外科洗手操作规程等) 。(★ 核心条款)。
可不可以由院感科制定统一的手卫生督查评价标准和督查计划,请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室在(医疗、护理质控)督查评价时侧重从医护人员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方面进行考核,院感科及科室院感管理小组则从手卫生依从性、洗手及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的 正确性方面进行考核,使各职能部门有对规范洗手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不会使医护人员感觉各职能部门怎么都在做相同的事。本人浅见,不知妥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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