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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保存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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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移联单也是一种登记资料呀,保留三年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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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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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能都没有见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这份文件吧,我也没见过,更没学习过,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其中第三章第3.2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这是他们检查过后,我在网上搜的。




[h2]点评[/h2]




风雨同舟


政出多门,执行者难!到底应该听那一家的呢?郁闷 

发表于 2011-8-1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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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1、转移联单,保存五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2、转移联单和医疗废物登记的内容有出入。可以这样操作:转移联单,用在暂存场所,也就是处置单位来收取的地方;规定项目的登记用在各部门,内部流转。这个记录,是三年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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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也没有学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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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与环保总局没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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