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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怎么上海新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越来越烦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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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9: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9 琪纹 的帖子[/h1]


http://www.moh.gov.cn/menunews/W10601.htm
您的位置:首页 > 卫生部公报 > 2006 > 第1期(总号:030)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4-18

另外,有关"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复函给江苏省卫生厅的复函日为:二00四年八月四日
这是我院院办接收到的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厅的一个(卫生部)文件,不是我在网上找的。

[ 本帖最后由 苏州 于 2007-11-26 2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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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9: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2 冰ㄆ恋 的帖子[/h1]


您可以告知他们(上海卫监所检查人员)我们卫生部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有关补充文件精神规范”,这又不是吹的,可以查得到的。必要时可以直接到卫生部(或者电话)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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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9: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1 苏州 的帖子[/h1]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文件我已见过,但就是没有见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因为两个文件的内容不是完全相同的,第一个文件只提出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而给贵市的复函中还提出了青霉素瓶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Q 真不知道如何是好,其他坛友是否见过该复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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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9: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4 琪纹 的帖子[/h1]


这个问题已经在论坛内讨论过。可以搜一下看看。
1、苏州的卫生局的请示函在国家颁布法规之前,现已经废止!大家也就不必去查了。
2、一次性医疗用品,即使没有接触病人体液,法规也明确规定,要按“医疗废物”处理。
3、法规明确规定,玻璃安瓶属于“损伤性废物。家庭环境与医院环境的污染状况大不同,所以家庭的快口玻璃与安瓶不能同比。
4、现行该法规当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期望能及时修订,真正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但法规没有修订以前,还是依法办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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