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已废止的规范内容能否作为现行操作规程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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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支持“有缘”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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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我个人认为《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里面没有的条款,可以结合各地《医院等级评审标准》执行解决部分问题(不是全部问题),比如:综合性监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里面并没有说多久监测一次,而《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里面明确规定开展两年以上综合性监测的医院,重点开展目标性监测,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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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这么理解的,新的法规只是条款,有的细节在后来陆续颁发的规定中体现,希望能够进一步把新法规中未涉及的地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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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废止的规范条款能否指导现行操作?临床是否可以拒绝执行?”

个人看法是已废止的规范条款不应该指导现行操作,临床是能够拒绝执行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废止。”既然条款已经废止,那怎么能遵循废止的条款呢?如果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可以这样执行,出台新的文件又有什么意义?我们国家出台的文件总是不配套,导致现实工作中只能执行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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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45楼原来如此老师的看法!
“既然条款已经废止,那怎么能遵循废止的条款呢?如果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可以这样执行,出台新的文件又有什么意义?”
问题的关键是配套文件没有同步跟上!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出台后,尽管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但仍然需要加快速度配齐配全剩余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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