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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8: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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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强调的是“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都是生活垃圾处置”,大量细胞毒性及遗传毒物的 玻璃瓶安瓿存在感染危险隐患,按损伤性废物处置;毒麻药品按专项管理走,由药师管理委员会和医院纪检共同点数登记销毁。不知道对不对,我理解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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