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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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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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