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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09: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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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2-16 15:4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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