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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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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8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第二十四条 销毁高致病性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并应对所用方法进行可靠性验证。
销毁后应当作为医疗废物送交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全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相关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4.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5.《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6.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6.4.4标本处理
圈1.被高毒力微生物(士拉巴斯德菌或粗球孢子菌等)污染的物品,处理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储存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6.4.7制定微生物标准操作规程
来自下列场所的所有医疗废物都应进行焚烧或高压消毒,在此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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