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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卫计委的<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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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据悉,此规定是对以往产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重申和完善。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造成后果的,依法对医务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专科医疗机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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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yg8202 发表于 2013-10-1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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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件是针对专科医院还是所以医疗机构的
是卫计委发的,针对所有开设产科的医疗机构,无论是专科医院还是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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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回答,这个文件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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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淋淋的胎盘如何消毒? 2000-5000mg含氯消毒剂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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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yg8202 发表于 2013-10-1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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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回答,这个文件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呢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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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部份规定有所完善,我们也要跟上,落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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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产科和儿科需要认真加强管理。感染性的死胎、死婴如何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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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 的第八条如何落实呢?按照常规,殡仪馆处理遗体,是需要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死胎显然不能开具死亡证明。那还需要和公安、民政部门协调哦?
各地是如何落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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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我院遇到死胎怎么处理的事情,产生科室包装登记好,贴好标签,交给医废处置中心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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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和我看到的怎么不太一样啊








卫计委产科安全死婴死胎2013-9.pdf



2013-11-27 09:38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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