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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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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04年征求意见稿)
5 建筑设计
5.6.12 妇、产科病房
1、妇科必须增设的用房:检查室、治疗室。
2、产科必须增设的用房:产前检查室、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产期监护室、产休室。如条件限制,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可兼用。
3、 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4、产科宜设手术室。
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厕所。
7、一般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8、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与其它区域适当分隔。
10、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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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7.5.2 产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分娩室以及准备室、淋浴室、恢复室等相关房间如设空调系统必须能24小时连续运行。
2 分娩室宜采用变新风的空调系统,可根据需要进入全新风运行状态。
3 新生儿室内空气品质要求与一般病房相同。室内温度全年保持28℃左右。
4 有条件时,早产儿室NICU和免疫缺损新生儿室宜为Ⅲ级洁净用房。如室内有早产儿保育器时,室内温度夏季设定为27℃,冬季为26℃,相对湿度夏、冬季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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