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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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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于2014年3月颁布的第650号国务院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我们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老师们来检查时说我们的输液器、注射器应当在科室内进行毁形,而我们医院一直都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要求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来进行处置。不知文件中的“国家有关规定的销毁”如何来理解?是在科室内由科室来毁形吗?请各位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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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也是销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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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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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减少职业暴露应该由医废处置中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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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科内不进行处理,医废处置中心进行回收。还有一个问题,注射器、输液带在科室的医废回收登记本上用写上详细的条数和个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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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jie 发表于 2014-9-27 09:55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也是销毁啊!
是啊,我们也是这种认为呢,但是药监局的老师说我们理解的不对,应该是在科室毁形才叫做销毁,还说要处罚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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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尘埃1969 发表于 2014-9-27 10:27
为了减少职业暴露应该由医废处置中心处置
是的,我们认为在科室毁形不仅增加了职业暴露的风险,还加大了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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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致是由科室来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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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科室毁形早就取消了,这些检查者不与时俱进真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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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的,也是为了减少职业暴露,这个一般每个地方的市局都有和处置中心签订协议的,到时拿个协议出来看药监局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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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9: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处理场地,由这种特种垃圾处理场处理,不需要医院毁形,增加职业暴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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