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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09: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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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舟舟 于 2009-11-19 21:22 编辑
看了这么多老师的贴子,有一个简单的想法,对于器械回收,是否有详看WS310.1的4.1.1,5.2(主文),以及WS310.2的
3.1 名词定义”清洗”,可以呼应WS310.1的4.1.1对集中”清洗”的定义。如果在临床可以实施简单去污,用水冲下,毛巾保湿等等,那此处的名词定义需要先改了。
5.1.1 回收中也已经明确说明临床处理的方法,内容绝对没有要求实施简单去污,用水冲下,毛巾保湿等等,更明白指出不可先消毒后清洗的处理。
既然规范都对回收用了两个标准反复说明与规定,实在不了解目前的问题在哪里??是临床还不了解规范??还是WS310规梵(范)的内容不清楚??
12/01转瞬即至,建议大家讨论如何提高”依从性”,让规范尽快落实的办法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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