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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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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传染病产妇的胎盘应该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置双层医疗废物袋封口处理后交当地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但如果当地没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那只能进行消毒后填埋或焚烧处理了。消毒只能在处置室里用合适的容器盛装消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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