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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5: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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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310.1-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5基本原则
5.2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应符合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b)接触皮肤、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S310.2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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