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另类观点——再论西安交大一附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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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 doctorbad 的帖子[/h1]


你的分析很有见解.
我觉得上报院内感染是非常重要的,要不如何去控制或者说如何采取措施呢?我们要求医务人员一定要及时上报,以便我们掌握第一手资料.反复强调上报的重要性,现在已养成习惯,很少发生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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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5 wshh1975 的帖子[/h1]


非常同意您的观点。我觉得我们做感控的就应绷紧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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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西安事件最初原于科室迟报,使事态没有得到及时地控制,最终原于瞒报,瞒报的性质是恶劣的。如果说科室迟报是因为不考虑院内感染,那么在院感科介入后新发病例和死亡病例明显减少,就应该考虑感染暴发的可能,尤其是短时间内死亡8例,且症状基本相同,这种非正常现象不该上报吗?院方的解释太过牵强。我想也正是因为此才使得此次事件的处理如此严厉。
无论此次事件是否与院感有关,与院感的关系有多大,此事已盖棺定论。不管怎么说此次事件无论对我们还是对院长亦或是对临床医护人员着实触动了神经,我们就借此大力推进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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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h1]疑问:上报哪个部门?[/h1]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医疗机构应当上报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当地CDC。

1、由谁(医院还是感染管理科)上报?
2、应该报告卫生局的哪个部门?CDC的哪个部门?

请教大师指点一二!:L

[ 本帖最后由 茶语 于 2008-11-5 21: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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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茶语 于 2008-11-5 21:5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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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医疗机构应当上报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当地CDC。

1、由谁(医院还是感染管理科)上报?
2、应该报告卫生局的哪个部门?CDC的哪个部门?

请教大师指 ...
根据,第一责任人应该履行上报责任,而第一责任人即为第一个发现医院感染爆发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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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5 wshh1975 的帖子[/h1]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多数情况下,科室医生向感染管理科报感染个例。但爆发事件是否向行政主管部门、CDC报告,医生与专职人员做不了主,主要是医院领导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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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js661 于 2008-11-6 06:5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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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情况下,科室医生向感染管理科报感染个例。但爆发事件是否向行政主管部门、CDC报告,医生与专职人员做不了主,主要是医院领导决定
雷杰专家也提到了这点,但是他指出,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向CDC报告,如果院领导不让报告,最多只能算是受到了行政干预,但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还是免不了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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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院感染暴发定义: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各位认为西安交大事件能够达到上述“爆发”的定义吗?笔者认为肯定达不到,且不说“短时间”实际上不好界定,“3例以上同种同源”更是没有可操作性。
      另外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以上规定的报告前提条件基本上均为“暴发”,如果暴发确定不了也就不存在报告的问题的,可惜“(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这条比较莫须有和主观,估计就是运用这条办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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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帖[/h1]


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只有对于漏报、瞒报的处理,而对于所谓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等目前均没有明确法律、 ...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医疗水平,对临床科室的医生应多做这方面的讲解,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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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打不开啊?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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