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7-11-3 07: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遵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采样及检查方法
A.1 采样和检查原则
A.1.1 采样后应尽快对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 h;若样品保存于O℃~4℃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 h。
A.1.2 不推荐医院常规开展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当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医院感染事件与灭菌物品有关时,进行相应物品的无菌检查。常规监督检查可不进行致病性微生物检测,涉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医院感染暴发调查或工作中怀疑微生物污染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1.3 可使用经验证的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进行环境、物体表面等微生物污染情况和医疗器材清洁度的监督筛查;也可用于医院清洗效果检查和清洗程序的评价和验证。
A.2 空气微生物污染检查方法
A.2.1 采样时间
I类环境在洁净系统自净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Ⅱ、Ⅲ、Ⅳ类环境在消毒或规定的通风换气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
A.2.2检测方法
A.2.2.1 I类环境可选择平板暴露法和空气采样器法,参照GB 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空气采样器法可选择六级撞击式空气采样器或其他经验证的空气采样器。检测时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0.8 m~l.5 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30 min。房间大于10 m2者,每增加10 m2增设一个采样点。
A.2.2.2 Ⅱ、Ⅲ、Ⅳ类环境采用平板暴露法。室内面积≤30 m2,设内、中、外对角线3点,内、外点应距墙壁1m处;室内面积>30 m2,设4角及中央5点,4角的布点部位应距墙壁1m处。将普通营养琼脂平皿(直径90 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0.8 m~l.5 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暴露规定时间(Ⅱ类环境暴露15 min,Ⅲ、Ⅳ类环境暴露5 min)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