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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0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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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所的老大告诉我们,没事的时候没问题,要挨板子时,只有法律条文规定才是有效的,所有循证的做法如果在文件中找不到明确的出处,都是要被问责的。感觉现在院感是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循证依据已经明确支持的做法,但各级出台的管理文件里,并未更新。新标还是旧标?护理部也时常提出让我们拿出依据,所有的文献、或者非官方书籍,她们是绝对不认可的,感觉真的很难推行,只有一边宣扬新理念,一边还依据旧标准执行。特别是基层医院,这种现象更严重。
[h2]点评[/h2]

拙凌
确实如此,所以困惑
发表于 2012-12-2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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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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