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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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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小古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是没有错的,但是实际上护士在操作中都是将被病人血液污染的针头倒刺在输液瓶(袋)上,这种现象应视为“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属于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我们浙江省制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 统一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是非常正确的,可以杜绝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有无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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