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关于广东普宁非法买卖医疗垃圾事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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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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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章   分类与收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一)以下废物应当放入黄色垃圾袋:
棉球、纱布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的物品;
引流袋、各种手套、一次性医疗器械等(不论是否被污染,一律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化疗药瓶。
黄色垃圾袋应当有“警示”标识,凡已放入袋的污物不得再取出。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
(二)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利器盒:
各种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种手术刀、手术锯等。
利器盒存放量达到容器的3/4时,即密闭放入黄色垃圾袋。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三)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塑料桶:
二甲苯等液体。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应当先消毒处理(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再放入黄色垃圾袋。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
(四)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为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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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lyk 发表于 2013-6-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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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章   分类与收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 ...
谢谢您提供江苏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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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及输液袋不作为医疗废品处理,注射器及输液器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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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安 发表于 2013-6-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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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瓶及输液袋不作为医疗废品处理,注射器及输液器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是啊,报道还是有点误导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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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酿 发表于 2013-6-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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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有道理,可能是分类不清,将输液瓶、一次性注射器混装一起处理。
可报道中将输液瓶处理过程详细描 ...
外行人并不知道医疗废物的分类,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报道中将输液瓶处理过程详细描述。原因如下:1  记者并清楚医疗废物的分类。2  医院分类不清有责任。3  玻璃瓶回收处理后用做它用,严禁再流入医院装药装液体。4  针筒输液器严格按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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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wxmsl 发表于 2013-6-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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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没有对医疗废物进行很好的分类是问题的起因。
赞同你的观点,如果从源头分类收集就很规范,在输液瓶、青霉素瓶等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品中不出现医疗废物,院感科就没有责任,除非医院将生活垃圾的管理也砸给院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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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花飞旋 于 2013-6-5 11:12 编辑

当今社会,医院、医生、护士、医疗、医疗废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紧密相连的,成堆的医疗废物在露天分拣,确实看着监管不到位和存在买卖情况,既然医院将医疗废物交由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为什么又要追究医院的责任呢?是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在买卖?关于医疗废物的分类,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也是将输液瓶(袋)(塑料)交由指定人员处理,不用做原用途,玻璃瓶(塑胶盖、大、小)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其他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交由医疗废物处理站。至于交后问题医院不做监督管理。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1 月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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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监管不到位,应制定先关政策,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意识、观念差,不懂得怎样区分,医院应进行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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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1、医院制度制定后要不断看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文件,不断的充电。2、医院监管及培训不到位,造成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概念不清,分类不清,收集、运送、暂存、运送环节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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