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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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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雨花飞旋 于 2013-6-5 11:12 编辑
当今社会,医院、医生、护士、医疗、医疗废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紧密相连的,成堆的医疗废物在露天分拣,确实看着监管不到位和存在买卖情况,既然医院将医疗废物交由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为什么又要追究医院的责任呢?是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在买卖?关于医疗废物的分类,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也是将输液瓶(袋)(塑料)交由指定人员处理,不用做原用途,玻璃瓶(塑胶盖、大、小)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其他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交由医疗废物处理站。至于交后问题医院不做监督管理。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1 月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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