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医疗废物分类这样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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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法规,但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应该有可修改的余地,修改也需要严格考证,大家可以建议,具体实行还是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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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有时候所谓卫生部的专家制定的政策是不切实际的,脱离实际的。基层的困难他们往往是看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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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魔法师

我觉得如果为了医院好管理当然可以根据自己医院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分类,但是我们是医院,每年都要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所以必须得依照标准来,否则就有可能过不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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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监所和CDC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的很严,作为医院一定要依法从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五大类,我们还是按规定操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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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质疑的正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里的分类方法。众所周知,一次分类只能有一个标准,要达到把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必须经过三次分类,即“把医疗废物分为非损伤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两类。非损伤性废物包括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操作性废物(即是所谓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又包括药物性废物,试剂性废物(即是所谓化学性废物)”作为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严瑾才对,希望今后修订时能关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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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执行还是要依法,毕竟那是一部法规,不可随便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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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我院也只按损伤性、感染性收集,分得再清对废物处置公司意义也不大,都是一起拉走。但每次监督所来查都说分类不清,还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希望以后出台比较实际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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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把治疗室配药后的玻璃安瓿不作为医疗垃圾,理由是它没有接触病人,不具有传染性。并下发了文件,我认为不妥,因为在医院不接触病人的垃圾多的很,如过期的药物、放射性的化学性的等都没有接触病人,以不接触病人不具有传染性,有点太不严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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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还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吧,毕竟是法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正在做调研,相信以后会出台比较实际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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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20: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1、关键是最终使用的是一种防渗漏的黄色塑料袋,除锐器能正确分类入锐器盒内,其余的统统入黄色塑料袋,这给人一个感觉是都混在一起了,分不分都可以,如果按规范正确分类,那家医院又能做到分门别类,处理医疗废物需要购置多种颜色的袋子,固定来分。
2、一些医院做得好的也只是两种袋子,黑色和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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