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9-12-20 23: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1-17 18:51 编辑
卫生部要求加强重症病房管理 减少医院感染
2008-11-20 16:28:35 中新网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今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附全文:
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设置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机构按照本规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负责集中救治各种原因导致的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重症患者,及时提供系统、持续、高质量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宜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重症患者开放,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诊疗团队,为重症患者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脏器功能监护和复苏救治,为原发病的专科诊疗提供支持。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和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功能任务,保障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2.5-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全面负责医疗工作。
第八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第九条 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提供床旁B超、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医院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至少保留有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
第十一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以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为重点,三级医院可根据专科重症患者的数量及病情严重程度的需要,设置规模适宜的专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
第十二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每床的占地面积为15-18平方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面积为18-25平方米。
第十三条 病房设置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应接近主要服务对象病区、手术室、影像学科、化验室和血库等。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