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这样的情况属于职业暴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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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2楼老师的观点!只是现在对职业暴露产生的检验、用药相关费用上尚缺明确规定,期盼尽快完善中国职业暴露的保障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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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应该是职业暴露,只是第一种情况不要预防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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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2-2-2 17:10 编辑

判定职业接触的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个都不是:
1、执业行为时发生;
2、有伤害事实发生;
3、有潜在感染源【HIV\HCV\HBV\或TP]存在;

因为1.3可以排除相关病毒转染可能,2不能排除。
参照此,您的1.3不是,2是。
但也并不是绝对。遇到较真的人会认为:培养皿也许细菌和病毒同时存在呢??那就自己判断吧。

许多医院的专干目前在做“针刺伤”登记追踪,而不是“职业接触”登记追踪。原因就是自己还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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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怎样判断了——没有一个标准。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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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杨 发表于 2012-2-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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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职业接触的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个都不是:
1、执业行为时发生;
2、有伤害事实发生;
非常同意您的观点,特别是很多老师会忽略“3”的存在,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关于职业接触有非常明确地定义,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应该是“3”。很多情况应该只能算是锐器伤,而非职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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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3种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发生的锐器损伤。1虽然目前病人均检测阴性,但病毒感染有窗口期,应该登记备案,但不需要追踪;2是肯定要登记、跟踪随访的;3嘛只能说是职业损伤,不需要跟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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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毋庸置疑属于职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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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属于职业暴露,不论暴露源是否具有传染性,都应该重视。因为还有“窗口期”要按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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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基本都是职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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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都算职业暴露,只是需不要预防用药、是否进行追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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