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已废止的规范内容能否作为现行操作规程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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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附则中第三十九条明确写道:“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既然条款已经废止,那遵循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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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内镜----到供应室已经陆续有多部规范出台,医院感染管理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多专业,配套文件出全是需要时间的,对还未出台的部分还应按原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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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新条款中没提及的,但旧条款中的规定又很适用,即对控制感染有帮助的要求可以继续执行。毕竟感控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也是在不断完善,如手卫生,卫生部的规范也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换言之就是可执行也可不执行,但我们都知道医务人员的手卫生有多么重要,有多少专家以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工作,也有大量的数据证实其的作用,但现在也只是停留在宣传教育上。对于各医院来说就可以灵活得多了,可以宣传教育也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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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时候常常有一种情况:新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内容了,但是已存在的具体管理工作还要继续,怎么办呢?只好沿袭以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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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出的药液未在2小时内使用
我们医院也存在同样问题,我们院感科只能提倡现配现用,不超2小明,但不能扣分。
我们可与护士长沟通,说明这条规范确实已废除,但在没有新的规范前,还是参考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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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需要新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否则我们制定检查标准依据在哪里?目前大家都在沿用废旧的规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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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草原星空 发表于 2011-10-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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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得好,假如护士长真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我们感控人员去怎样说服临床,关键是我们先怎样说服自己 ...
是呀,有时候在开发领导的时领导也会问我们要出处呢,这压根儿就没有的依据,咱们怎么能够找得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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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内容应该有出处,他是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及适用指南的第三章中这样解释:本章的“预防与控制”实际涵盖了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四章、第五章与第六章的内容......根据此,你就可以给临床人员解释了,不知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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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废止的规范的个别条款还在继续使用。原因是现执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没有相配套的文件下发,只有沿用原来的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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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是大的框框,而规范比较细腻,但一个规范被法律废除之后,它当中的一些内容,在无新的规范出台前,还是可以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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