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青霉素类、头孢菌类玻璃小瓶属于医疗垃圾或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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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灵港湾 发表于 2017-5-5 11:08
谢谢老师指点!  我也理解是不属于医疗废物,主要是我们上级部门说:是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我不知道该怎么 ...
这种小瓶不是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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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灵港湾 发表于 2017-5-5 11:08
谢谢老师指点!  我也理解是不属于医疗废物,主要是我们上级部门说:是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我不知道该怎么 ...
青霉素类 、头孢菌类玻璃小瓶属于生活垃圾,但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回收!
需要掰开的玻璃瓶,像地塞米松等属于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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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生活垃圾,但是要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才能回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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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生活废物,但我们目前还是按生活废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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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生活垃圾,但是要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才能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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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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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灵港湾 发表于 2017-5-5 11:08
谢谢老师指点!  我也理解是不属于医疗废物,主要是我们上级部门说:是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我不知道该怎么 ...
你让他们拿出是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依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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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心飞扬 发表于 2017-5-5 10:40
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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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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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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