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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23: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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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引产胎体处理委托书
本人已知引产胎体属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将造成病原体传播,自愿放弃对胎体的处理,委托贵院妇产科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置。
上面的同意书作废了哦。
根据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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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zi_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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