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医疗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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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注射器的外包装均不属于医疗垃圾,根据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据此推断,输液器、注射器的外包装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不属于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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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按照医疗废物  但是你们医院成本会增加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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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可由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并交由具有工商税务登记资质、通过环评的企业严格按规定对此类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丢弃、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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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卫办医发〔2005〕292号指示办,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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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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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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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被污染的输液瓶虽然不是医疗垃圾,但也不能卖给收废品的,应该由有资质的机构收购且不能用于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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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的输液瓶,算是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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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是不是属于医疗垃圾,放在专用的生活垃圾桶内,但是由医疗垃圾厂专人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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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洋之心 发表于 2013-8-1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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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这个很难做得到,据说卫生行政部门可能会放开这类废物的管理,不再强求要由有资质的机构收购。按医院的其他废物卖给收废品的可能也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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