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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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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ihehua 于 2015-6-3 14:34 编辑
具备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地区,医院临床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器、注射器等)不需要毁型(毁型:一是污染环境,二是易发生职业暴露),分类收集,使用专用黄色医疗废物袋进行包装、封扎、标示,交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如果是偏远地区没有处置中心的地区,可以进行毁型、焚烧等。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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