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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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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按卫生部相关规定虽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不能随便流入社会,不能用于原用途,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限定其生产某些限制类产品。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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