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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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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快速回复#《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规定: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如果不是传染性的死胎、死婴还要结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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