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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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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53岁的李女士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下称协和医院)治病时,做了肺组织活检术,于三周后死亡。家属称给李女士做手术的是实习医生,且医院还多收了住院费,起诉索赔约9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协和医院赔偿家属各种损失共计30余万元,并返还多收的医疗费390.5元。 患者术后三周死亡
2011年4月3日,李女士因咳嗽到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8日,协和医院为李女士进行左侧小开胸肺活检。2011年5月11日,李女士死亡。
协和医院对李女士的死亡诊断为:慢性过敏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多脏器功能衰竭,左侧气胸,结节性甲状腺肿。
李女士家属起诉称,李女士属慢性肺炎,没有必要进行肺组织活检术,且协和医院安排实习医生为李女士实施肺组织活检术,术前未尽告知义务,且在李女士术后出现气胸后,亦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故起诉要求协和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约90万元,并要求协和医院返还多收的医疗费390.5元。
协和医院辩称,医院在为李女士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不同意原告诉求。
鉴定称医院有过错
一审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就协和医院对李女士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协和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4点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3.胸腔闭式引流术后观察不细,处理措施存在不当;4.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实施小开胸肺活检适应症选择不当,风险评估不足。
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与李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C级(理论系数值25%)。
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都有异议,但均未举反证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据鉴定机构所确定的参与度酌情判处原告的损失,判决协和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法院认定“乱收费”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协和医院计算住院时间有误,多收取了医疗费,故原告要求协和医院返还医疗费390.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判决后,李女士的家属不服,上诉要求改判赔偿数额,并坚持认为李女士的病情及身体状况不适合进行肺组织活检术,协和医院对患者实施开胸活检术直接导致李女士死亡,协和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协和医院在术前误导患者,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擅自扩大活检规模,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协和医院则同意原判。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家属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或者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协和医院, 开胸验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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